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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专门用于营运业务的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对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2013年前全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四、中介服务业

  (一)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二)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二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三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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