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财金[2006]22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如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总部经济
(一)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二)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五)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