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漯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注(1)建筑退让均指建筑前沿
  (2)当与过境公路、高速公路等要求的退让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3)特殊情况道路如弯道、不规则空地、锐角交叉等情况,根据临街景观需要,视具体情况确定退让红线距离。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视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性质以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和平曲线路段会车视距来确定。道路红线外有绿化隔离带,按绿化隔离带外侧控制。具体指标见表17《视角三角形用地控制表》、表18《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在视距三角形用地内不得有高于0.8米的视线障碍物。居住区与居住小区内部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距离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9《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表17 《视角三角形用地控制表》

┌──────────┬──────────┬──────────┬──────────┐
│道路A红线宽度    │道路B红线宽度    │视角三角形A边    │视角三角形B边    │
├──────────┼──────────┼──────────┼──────────┤
│L<=60M       │L>=60M       │100M        │100M        │
│          ├──────────┼──────────┼──────────┤
│          │40M<=L<60M     │100M        │75M         │
│          ├──────────┼──────────┼──────────┤
│          │20M<=L<40M     │100M        │50M         │
│          ├──────────┼──────────┼──────────┤
│          │12M<=L<20M     │75M         │25M         │
├──────────┼──────────┼──────────┼──────────┤
│40<=L<60M      │40M<=L<60M     │75M         │75M         │
│          ├──────────┼──────────┼──────────┤
│          │40M<=L<60M     │75M         │50M         │
│          ├──────────┼──────────┼──────────┤
│          │40M<=L<60M     │50M         │25M         │
├──────────┼──────────┼──────────┼──────────┤
│20<=L<40M      │20M<=L<40M     │50M         │50M         │
│          ├──────────┼──────────┼──────────┤
│          │12M<=L<20M     │50M         │25M         │
├──────────┼──────────┼──────────┼──────────┤
│          │12M<=L<20M     │25M         │25M         │
└──────────┴──────────┴──────────┴──────────┘


  表18 《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

┌──────────┬──────────┬──────────┬──────────┐
│  道路红线     │L>=  60M      │40<=L<60M      │20<=L<40M      │
│视距        │          │          │          │
├──────────┼──────────┼──────────┼──────────┤
│停车视距      │75―100       │50―75       │25―50       │
├──────────┼──────────┼──────────┼──────────┤
│会车视距      │150―200      │100―150      │50―75       │
└──────────┴──────────┴──────────┴──────────┘


  表19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控制表

┌───────────┬───────────────┬────────┬──────┐
│道路类别       │               │        │      │
│           │               │        │组团路宅间路│
│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M)    │
│建筑面置形式     │(M)             │(M)      │      │
│           │               │        │      │
├───┬───────┼───────┬───────┼────────┼──────┤
│建筑物│ 无出入口   │高层     │5       │4        │2      │
│面向道│       ├───────┼───────┼────────┼──────┤
│路  │       │多层     │3       │3        │2      │
│   ├───────┼───────┼───────┼────────┼──────┤
│   │有出入口   │       │       │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       │4        │2      │
│           ├───────┼───────┼────────┼──────┤
│           │多层     │2       │2        │1.5     │
├───────────┼───────┼───────┼────────┼──────┤
│围墙面向道路     │       │1.5      │1.5       │1.5     │
└───────────┴───────┴───────┴────────┴──────┘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道路时,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并应留够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且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3、地界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0.5米,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通透式护栏、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均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带(含绿化隔离带)。
  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4、建筑的招牌、灯饰等设施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净高高度不得小于3.5米。
  5、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主体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距离的4/5进行控制。
  6、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还应符合第十一章有关规定。
  7、建筑高度大于99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8、道路两侧有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计起。
  9、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工程,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铺设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退线距离。
  第七十九条 在铁路干线、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不小于如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50米。
  (二)省道两侧各30米。
  (三)其他公路两侧各2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
  第八十条 沿河道、渠道蓝线两侧,或沿河道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蓝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一般部位10米
  第八十一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侵占城市绿线。并根据各类建筑使用功能后退城市绿线。
  第八十二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的高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沿铁路两侧需建铁路配套设施的,另设专项报批。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侧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二)电力电缆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距离不得小于0.75米。
  第八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点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设置,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参照第七十八条低、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指标执行,规模较大的,应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十一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建筑高度系指建筑室外地面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
  第八十七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制:
  1、无电梯的住宅    不应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     不的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4、托儿所、幼儿园   不得超过三层
  第八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明确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S)
  (二)沿路高层建筑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
  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第八十九条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其主要立面应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临街或其面前道路紧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化控制带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化控制带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九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应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决定;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九十一条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讯、微波通道、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等附近有净空限制和城市景观高度控制要求的地区,新建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净空限制或高度控制及保护性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按规划要求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十二条 高层建筑顶部的附属天线、铁塔等构筑物要按城市空中通道规划要求实行严格限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章 管线工程

  第九十三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
  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九十四条 在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第九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时,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敷设各种管线。
  各类地下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0的规定。

  表20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米)

┌──────┬───┬──┬───────────┬───┬───┬───┬───┬───┐
│管线名称  │给  │排 │燃气管        │热  │电力 │电力管│电信电│电信管│
│      │   │水 ├───┬───┬───┤力  │电缆 │道  │缆  │道  │
│      │水  │管 │低压 │中压 │高压 │管  │   │   │   │   │
├──────┼───┼──┼───┼───┼───┼───┼───┼───┼───┼───┤
│排水管   │1.5  │  │   │   │   │   │   │   │   │   │
├─┬────┼───┼──┼───┼───┼───┼───┼───┼───┼───┼───┤
│燃│低压  │0.5  │1.0 │   │   │   │   │   │   │   │   │
│气├────┼───┼──┼───┼───┼───┼───┼───┼───┼───┼───┤
│管│中压  │1.0  │1.5 │   │   │   │   │   │   │   │   │
│ ├────┼───┼──┼───┼───┼───┼───┼───┼───┼───┼───┤
│ │高压  │1.5  │2.0 │   │   │   │   │   │   │   │   │
├─┴────┼───┼──┼───┼───┼───┼───┼───┼───┼───┼───┤
│热力管   │1.5  │1.5 │1.0  │1.5  │2.0-4│   │   │   │   │   │
│      │   │  │   │   │.0  │   │   │   │   │   │
├──────┼───┼──┼───┼───┼───┼───┼───┼───┼───┼───┤
│电力电缆  │0.5  │0.5 │0.5  │0.5  │1.5  │2.0  │   │   │0.5  │0.5  │
├──────┼───┼──┼───┼───┼───┼───┼───┼───┼───┼───┤
│电力管道  │0.5  │0.5 │0.5  │0.5  │1.5  │2.0  │   │   │0.5  │0.5  │
├──────┼───┼──┼───┼───┼───┼───┼───┼───┼───┼───┤
│电信电缆  │1.0  │1.0 │0.5  │0.5  │1.5  │1.0  │0.5  │0.5  │   │   │
├──────┼───┼──┼───┼───┼───┼───┼───┼───┼───┼───┤
│电信管道  │1.0  │1.0 │1.0  │1.0  │1.5  │1.0  │0.5  │0.5  │   │   │
└──────┴───┴──┴───┴───┴───┴───┴───┴───┴───┴───┘

  注(1)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是用于给水管径小于或等于200毫米,当给水管径大于200毫米时,净距不小于3.0米;
  (2)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米,如加管套,净距可减小至0.1米;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
  (3)低压燃气罐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4)电力电缆为35KV及以上时与直埋电信电缆的最小净距为2.0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