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新建临街建筑、新建住宅楼及居住小区建筑屋顶设坡屋顶;沿沙澧河两岸、高层居住建筑应设屋顶,且为点式建筑。
第六章 建筑基地绿地
第二十八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筑基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见表8。
表8 绿地率一览表
┌─────────────────┬─────────┬─────────────┐
│项目类别 │代号 │绿地率 │
├─────────────────┼─────────┼─────────────┤
│工业、仓库、交通枢纽 │M │〉=25% │
├─────────────────┼─────────┼─────────────┤
│行政办公 │C1 │〉=40% │
├─────────────────┼─────────┼─────────────┤
│金融、商业 │C2 │〉=25% │
├─────────────────┼─────────┼─────────────┤
│文化娱乐、宾馆 │C3 │〉=40% │
├─────────────────┼─────────┼─────────────┤
│体育 │C4 │〉=40% │
├─────────────────┼─────────┼─────────────┤
│医疗 │C5 │〉=40% │
├─────────────────┼─────────┼─────────────┤
│学校、科研 │C6 │〉=40% │
├─────────────────┼─────────┼─────────────┤
│未建成区居住用地 │R1 │〉=35% │
├─────────────────┼─────────┼─────────────┤
│建成区居住用地 │R2 │〉=30% │
└─────────────────┴─────────┴─────────────┘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经核准可对表8规定的绿地率减低5%。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未建成区(空地视为未建成区)不低于35%,建成区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区人口人均0.5~1.5平方米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且在外围设置不小于30米的绿化隔离带;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40%;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等不低于40%。
(三)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绿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绿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绿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绿不得小于20%。
(四)其他道路绿化规划设计参见《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第二十九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不含屋顶绿化和铺装植草砖的绿化。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小于5%。
第三十一条 在居住区用地内除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9。组团中心绿地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0.04公顷,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小区内公共活动场地按1/2计算绿地面积,水面记入绿地面积。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表9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
│集中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公顷) │要求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1.0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可│
│ │ │以由绿篱或通透分隔 │
├──────────────┼───────────┼─────────────┤
│小区中心绿地 │0.2 │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开│
│ │ │方式; │
├──────────────┼───────────┼─────────────┤
│组团中心绿地 │0.04 │灵活布局;不小于1/3绿地面│
│ │ │积在规定建筑间距范围外 │
├──────────────┼───────────┼─────────────┤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0.04 │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
│ │ │00平方米 │
└──────────────┴───────────┴─────────────┘
第三十二条 整片开发的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亦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三十三条 位于建成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于达到绿化指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地面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屋面地栽绿化需与主体建筑同时竣工,否则不得通过规划验收。
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如下公式折算成绿地面积:
F=MXN
其中: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见表四)
表10 有效控制系数
┌───────────────────────────┬────────────┐
│屋面标高与地基地面的高差H(米) │有效系数 │
├───────────────────────────┼────────────┤
│<=1.5 │1.0 │
├───────────────────────────┼────────────┤
│ │0.7 │
│ 1.5<=H<=5.0 │ │
├───────────────────────────┼────────────┤
│ │0.5 │
│ 5.0<=H<=12 │ │
├───────────────────────────┼────────────┤
│ │0.3 │
│ 12<=H<=18 │ │
├───────────────────────────┼────────────┤
│ │0.1 │
│ <=18 │ │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各项建筑项目的设计均应与环境绿化相结合,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开辟绿化广场和绿化景点,报建的规划绿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七章 城市道路、基地出入口、广场、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
快速路 60米以上
主干路 40-65米
次干路 30-40米
支 路 20-25米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道
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机动车道设置规定
┌─────┬────────────────┬─────────┬────────┐
│项目 │控制车速(公里/小时) │车道数(个) │车道宽(M) │
├─────┼────────────────┼─────────┼────────┤
│快速路 │60-80 │>6 │3.75 │
├─────┼────────────────┼─────────┼────────┤
│主干道 │40-60 │4-6 │3.75 │
├─────┼────────────────┼─────────┼────────┤
│次干道 │30-40 │2-4 │3.5 │
├─────┼────────────────┼─────────┼────────┤
│支路 │20-40 │>2 │3.5 │
└─────┴────────────────┴─────────┴────────┘
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道
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小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
(二)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 5.5米
一般地区 3.5米
工业区 3.5米
第三十八条 人行道
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
市中心区、商业区 5米
交通枢纽地段 5米
一般地区 3米
工业区 3米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4.5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第四十条 分隔带、绿化带
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2.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4米。
绿化带,城市道路用地中,一般应在人行道外侧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设置时,其最小宽度为2米。
第四十一条 为满足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主次干道道路缘石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6.0米。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市主要交通性干道交叉口应尽可能设置立体交叉。
平交道口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对于单幅、双幅道路或主干道不小于30米;次干道不小于20米;支路不小于12米;其他道路一般不小于6米,对于三幅、四幅路应满足非机动车行车要求。
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
第四十四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第四十五条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12米的回车场地。
第四十六条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四十七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
(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12要求。
表12 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
│相交道路性质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小区道路 │
│建筑基地出口位置的距离 │ │ │ │ │
│建筑基地所在道路性质 │ │ │ │ │
├────────────────┼──────┼─────┼────┼──────┤
│主干道 │135 │100 │70 │70 │
├────────────────┼──────┼─────┼────┼──────┤
│次干道 │100 │70 │70 │45 │
├────────────────┼──────┼─────┼────┼──────┤
│支路 │70 │45 │45 │45 │
├────────────────┼──────┼─────┼────┼──────┤
│小区道路 │45 │45 │ │ │
└────────────────┴──────┴─────┴────┴──────┘
注:均以自相交道路中心线直线段延长线的交点算起。
第四十八条 市级或区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
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条 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据交叉口距离按表12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停车场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停车场、库的最小停车位应不小于本规定表13《漯河市建筑配建停车指标的控制值》,并且保证有不小于20%的室外地面停车车位,经审定的室内、室外停车场地建成后不得改做它用。
本规定中的停车位指标是各类建筑工程的最小配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