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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的通知

  (二)倡导全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和私营企业等)、驻青各单位、驻军、武警部队集体捐款。

  (三)结合各级各类院校特点,增强广大学生的扶残助残意识,动员学生自愿捐款。

  四、募捐原则

  “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坚持爱心奉献、领导表率、党员带头、自主自愿的原则,倡议每位公民捐出个人的一日工资或收入。领导干部、党员、团员要带头捐款,向残疾人群体给予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不宜向低保对象、贫困户、五保户、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募捐。

  (一)募捐活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本着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原则,制定募捐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科学、合理地开展募捐工作。

  (三)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驻青企业、省属企业,驻军、武警部队及官兵的集体捐款和职工个人捐款,由各单位统一收集后交(汇)省募捐工作办公室,省募捐工作办公室统一出具收据。省本级募捐资金全部注入青海省残疾人福利基金,用于发展全省残疾人事业。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的集体、个人捐款收交办法及工作方式,参照省上确定。

  (四)各级募捐工作机构要树立全局意识,服从安排、分级负责、统一行动。各级募捐工作机构不得对非本级的机构进行劝募收捐。各级所募捐款,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管理使用,上级不得调用。

  五、时间步骤

  本次募捐活动定于3月25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阶段(3月25日至4月30日):成立各级募捐工作机构,制定下发募捐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活动并贯穿于募捐活动始终。

  (二)实施阶段(5月1日至6月10日):根据募捐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分级组织实施。募捐款物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收取和管理。

  (三)总结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各级募捐工作机构总结募捐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募捐结果。

  六、捐款使用

  募捐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主要用于:

  1、为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矫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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