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的通知
(青政办〔2007〕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弘扬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营造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扶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随着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也得到了较快发展,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有了一定改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省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有很大差距。根据2006年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全省残疾人总数由过去的21万增至3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554%,大多数残疾人急需得到基本康复治疗,部分残疾人在享受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维权、社会保障等权利方面仍有困难。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要求的具体行动,是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提高残疾人生产生活水平,保证残疾人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方式,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各界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认真地组织实施好“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
二、组织领导
本次募捐活动由各级政府领导,各级残联具体组织实施。省募捐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残联。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要成立相应的募捐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本地的专项募捐活动。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确保募捐活动顺利开展。各级募捐工作机构要做好本次募捐活动的动员、组织实施和总结等各项工作,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大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捐款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三、募捐对象
(一)积极倡导有固定工资收入和其它劳动收入的公民踊跃捐款。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和私营企业等)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外来劳务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驻青各单位人员,驻军、武警部队指战员,解决了温饱的农牧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