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县(区)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县(区)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对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县(区)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县(区)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06〕136号)精神,我市确定了五华区、呈贡县、富民县作为试点县(区),为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县(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被征地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经济组织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助;

  (三)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以及拨入的抗风险资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按国家规定营运获得的收益;

  (五)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条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04〕23号)规定,市、县(区)政府对养老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各级政府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30%的部分,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参保补贴的,由同级财政从预算中安排资金补足。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的补贴承担比例:市与五华区为2:8;市与呈贡县为4:6;市与富民县为6:4。政府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其拨款情况由财政部门通知社保经办机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