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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107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39号)精神,扎实开展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我市现有煤矿278处(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22处,“新、改、扩”矿井56处),按照省政府压减35%的要求,我市三年内须再压减97处煤矿矿井,到2008年6月底,全市煤矿总数控制在181处以下。其中,远安县关闭32处,控制在60处以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关闭20处,控制在37处以下;当阳市关闭15处,控制在28处以下;秭归县关闭13处,控制在24处以下;宜都市关闭7处,控制在13处以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关闭4处,控制在8处以下;兴山县关闭4处,控制在7处以下;夷陵区关闭2处,控制在4处以下。

  二、科学制定三年规划。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目标,严格按照《关于编制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三年规划方案的说明》、《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编写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科学制定本地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三年(2005年7月~2008年6月)规划。三年规划要明确2008年6月底保留的矿井名单,明确分年度减少的矿井数量和名单,并逐一落实到乡镇,落实到矿井。关闭淘汰矿井指标主要安排在2006年和2007年,2008年原则上不安排关井计划。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今年10月20日前完善规划方案,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并迅速上报待审查批准后实施。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一是严格工作责任制。市政府与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签订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状。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与产煤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到基层和矿井,同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二是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产煤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制定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采取多种方式,运用行政、市场、法律等手段,坚决把关闭计划落实到位。对2006年已关闭的煤矿,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人加强监控,加强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对2006年度拟关闭的煤矿,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下文作出关闭决定,制定关闭时间表,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实施关闭工作。涉及整合的煤矿,各地要加强协调,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采用产权收购、股份合作、业主协商等方式,确定整合主体,平稳实施整合。三是严把政策关。各产煤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三年内暂停新建煤矿和煤矿探矿项目的审批。在整顿关闭期间,对没有落实三年关闭矿井名单的县市区,严格实行“四不”措施,即国土部门不受理该地煤矿的扩界扩能工作,安全监管部门不受理该地煤矿“三同时”的安全评审工作,经济商务部门不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公安、供电部门不向该地煤矿企业提供火工用品、电力生产条件。四是设立奖励资金,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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