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
(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
(六)讨论向国家申报审批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分析全省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包括民生问题;
(八)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
(九)决定各部门、各市(州)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省政府领导认为应提请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三、会议准备
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才可以召开。
会议议题,经分管此项工作的省政府领导审核后提出,由省长确定。
各单位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有些重大决策需要经过决策咨询机构科学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职权的,事前要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政府领导同志,通过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研究,统一认识。意见不一致的,要附其各自理由,一并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收集会议议题,审核会议材料,拟制会议方案,办公厅主任签报秘书长并省长审定。
四、会议要求
省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定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三上午,遇有特殊情况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科学安排工作,保证出席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需会前向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请假;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
与会人员发言要突出主题和重点,力求简短。汇报人汇报要简明扼要,内容明确,提出的建议和请示事项清楚,汇报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其他与会人员发言时要围绕中心,言简意明,一般不超过5分钟。
会议由办公厅形成纪要,呈省政府秘书长签发,根据内容需要,核报省长签发。
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特别是涉密的,会后收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要经省政府秘书长批准,并要妥善保管。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未向外公开的,要做好保密工作。
五、会议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