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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性会议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

  (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

  (六)讨论向国家申报审批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分析全省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包括民生问题;

  (八)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

  (九)决定各部门、各市(州)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省政府领导认为应提请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三、会议准备

  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才可以召开。

  会议议题,经分管此项工作的省政府领导审核后提出,由省长确定。

  各单位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有些重大决策需要经过决策咨询机构科学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职权的,事前要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政府领导同志,通过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研究,统一认识。意见不一致的,要附其各自理由,一并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收集会议议题,审核会议材料,拟制会议方案,办公厅主任签报秘书长并省长审定。

  四、会议要求

  省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定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三上午,遇有特殊情况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科学安排工作,保证出席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需会前向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同志请假;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

  与会人员发言要突出主题和重点,力求简短。汇报人汇报要简明扼要,内容明确,提出的建议和请示事项清楚,汇报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其他与会人员发言时要围绕中心,言简意明,一般不超过5分钟。

  会议由办公厅形成纪要,呈省政府秘书长签发,根据内容需要,核报省长签发。

  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特别是涉密的,会后收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要经省政府秘书长批准,并要妥善保管。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未向外公开的,要做好保密工作。

  五、会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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