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未列入计划而应召开的会议,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特殊情况下,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省政府秘书长并省长批准。
四、会议要求
(一)控制会议时间和规模。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根据应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一般规模不超过260人。部门承办的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系统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80人。视频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30分。
(二)限制参加会议人员范围。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出席领导和参加会议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严格掌握。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系统会议,原则上只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出席,与会人员只请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特殊情况下,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相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也不得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各部门自行召开的系统会议,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因工作需要,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或讲话,也可不要求地方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三)简化会议程序。会议要力求实效,减少繁文缛节,开短会、讲短话。工作部署性大会,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会议交流发言不超过5个,要突出典型事例和经验,每位同志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没有特殊需要,不安排会议讨论。
会议管理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一、会议组成人员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组成。省长主持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会议内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议题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议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研究安排部署省政府重点工作;
(三)讨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全省财政预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