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性会议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全省性会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2007年3月27日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全省性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全省性会议的管理,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改进政风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内容
省政府召开全省性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国家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议精神;
(二)按照省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工作;
(三)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共同完成重点工作任务;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局工作开展。
二、会议形式
省政府召开的会议有两种形式:
(一)省政府召开的会议。涉及政府工作和列入重点工作内容的,省政府直接组织召开会议,冠名为吉林省XXX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办公厅负责拟定会议方案、发布通知、准备会议材料,会场安排组织,整理和保存会议资料等。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要是省政府部门承办的涉及全省工作的系统会议,冠名为全省XXX会议。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发布会议通知和协调会议相关工作,省政府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会议方案、会议准备、会场安排组织、整理和保存会议资料等。
以上两种会议没有当面对接和需要讨论内容的,原则上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直接开到县(市、区),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
三、会议审批
省政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列出计划,报省政府秘书长并省长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原则上只允许政府综合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年内控制在一次。承办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计划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呈送相关领导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