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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昌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加强军地协作共同维护军队形象的意见

  (五)警备司令部要与政府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假冒、盗用部队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推销产品的要坚决制止;对伪造、盗用部队公文、印章进行犯罪活动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按章办事,妥善处理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一)警备司令部所属警备纠察分队及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勤、文明执勤。查处地方人员假冒军人的违法行为时,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提供方便。执勤过程中,若发现有危害社会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应主动平息事态,并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坚持“军车军查、武警车武警查、民用车公安查”的原则。对部队车辆的检查,一律由警备司令部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检查和随意扣留正常行使、停放的部队车辆。

  (三)部队车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部队车辆,交通警察有权管理纠正,情节较轻的,不予当场处罚,应以抄告的形式,通报部队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扣留车辆、号牌及有关证件,并及时通报和移交警备司令部,警备司令部应认真调查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通报交警部门。

  (四)部队车辆在营区外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交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部队车辆应服从交通警察的裁定,如不服裁定,交警部门可通报警备司令部,警备司令部应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部队车辆归还所属部队,如对部队车辆有疑问时,应移交警备司令部查处。

  (五)军人在社会上遭到非法侵害时,公安部门及人民群众应立即制止。受不法伤害应立案侦查的,有关部门应依法立案侦查。对有特殊困难的过往军人要尽力帮助,并及时通知警备司令部处理。

  (六)地方有关部门发现军人有打架斗殴、聚众酗酒、滋事、军容不整、破坏公共秩序等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告知警备司令部处理。不得撕扯军衔、帽徽和军兵种符号,不得侮辱、谩骂、殴打,尽量缩小对社会的消极影响。发现军人私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将所扣留物品和人员移交警备司令部处理。

  (七)发现涉嫌“三假”或部队人员、车辆涉及案件需要查处时,应通知警备司令部共同查处。对案情重大且情况紧急时,经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直接进行检查,但应同时通报警备司令部和所属部队。检查后,按照军地互涉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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