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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制订的《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的通知

  2、公共卫生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
  3、全科医师培养项目。
  4、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项目。
  (二)公益实事项目
  1、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项目。
  2、“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咨询平台建设项目。
  3、艾滋病美沙酮维持治疗项目。
  4、计划免疫疫苗品种扩增项目。
  5、肺结核病人减免治疗项目。
  6、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项目。
  7、儿童口腔病防治减免项目。
  8、儿童近视干预项目。
  9、儿童肥胖病干预项目。
  10、老年白内障复明治疗项目。
  (三)提升功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市预防医学研究院建设项目。
  2、卫生应急处置队伍装备项目。
  3、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建设项目。
  4、院前急救系统建设项目。
  5、专科急救中心建设项目。
  6、中医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7、市妇幼保健中心建设项目。
  8、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项目。
  9、采供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10、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
  11、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12、职工医学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共卫生财政投入机制
  按照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原则上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完善公共财政对公共卫生的经费保障机制。承担疾病预防、卫生监督、传染病医疗救治、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的机构,其人员经费及必要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解决。到2008年,各区(县)以户籍人口为基数的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经费不低于年人均40元。有条件的区(县)可按户籍人口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经费50%左右的标准,另行核定外来常住人口的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经费。按照《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精神,各级财政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投入。
  市财政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相关项目,对财力薄弱的区(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二)深化公共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
  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保公共卫生机构切实履行政府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市、区(县)CDC要划清公共卫生服务与经营性卫生服务的界限,逐步剥离经营性服务,集中精力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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