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建立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 、Ⅳ级(一般),如实报市政府应急办(联系电话0432-2023407,传真0432-2048657)。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如发生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报告,报告要注明时间、地点,情况紧急的要形成专题报告。
四、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