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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昆政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2007年度制定政府规章9件,立法调研12件(项目目录附后),现将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安排进行。

  二、凡列入2007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纳入各起草、调研部门2007年度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三、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落实机构或专人负责,并制定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计划,按时完成立法项目的起草上报工作。

  立法项目起草过程中,内容涉及其他工作部门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立法项目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以及根据立法权限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上报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立法项目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上报的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应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正式行文,并附以下材料:

  ⒈草案送审稿文本和说明材料各一式10份;

  ⒉起草立法项目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⒊对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有调研项目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并在2007年11月15日以前将调研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调研报告应当包括调研的情况,对调研情况的处理意见等内容。如果认为需要采用立法方式解决的调研项目,其调研报告还应当包括所要立法的规章名称、立法的必要性、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对调研过程中立法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可以适时作为本年度的立法项目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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