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对外挂车辆的调查取证工作,将2006年1月1日后在我市地税窗口开货运发票的外省籍车辆的自然情况(电子文档),于2006年3月24日前上报当地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要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管理,规范营业行为,对拉拢车辆“假转籍”,从中渔利的非法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认真查处无照擅自开展营运业务的各类运输企业,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3.及时为转回我省的外挂车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和调查取证阶段,2月1日-3月31日。
1.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特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各收费检查站、各涉车税费征收窗口发放宣传单或上门上户等多种形式宣传治理外挂车辆工作,营造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2.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交通部门要将整理后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各部门使用。
3.各涉车税费征收部门要尽快提出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并抓紧落实。
(2)治理阶段,4月1日-11月30日。
1.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充分利用稽查、核查等手段,开展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2.各部门要加大对治理重点、难点以及非法中介组织或个人打击的工作力度,对外挂车辆和无照经营车辆加强监管,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
(三)总结表彰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总结交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同时部署下一步整顿治理外挂车工作。
五、奖励政策
为加强各部门的配合,调动参加治理外挂车辆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对参与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安、工商及有关部门人员,由征管部门按补收费额的6%予以奖励;对揭发和查获违反《
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车辆的有功人员,由征管部门按补收费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次奖金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六、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