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我省营运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到车籍地交警、运管部门办理年检和车辆检测手续的。
(七)我省居民或企业所有车辆转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的。
(八)车辆在我省收费站办理通行证(月票)或在交警部门办理了外地车辆驻在通行证的。
(九)在我省营运(含租赁外省车辆)或参与工程施工的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
三、部门职责
治理外挂车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级交通、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政府法制及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是治理工作的主体。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集中时间、联合稽查、各司其职,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一)交通部门
1.在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交通规费征管部门(以下简称征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对外挂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要充分掌握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方面情况,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摸清本地区外挂车辆底数,做到证据确凿,为外挂车辆认定提供可靠依据。
2.征管部门要认真执行《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的规定,加强对外挂车辆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1)对在2006年3月31日前主动转回我省(包括调驻到我省)的外挂车辆,在缴纳交通规费时,可以采取包干缴费的办法,并给予适当优惠;2006年4月1日后对稽查到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省标准逐月征收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欠费车辆还要课收滞纳金。对无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对未在劳务发生地完税的,交由地税机关处理。
(2)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交公路发[2005]89号规定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按我省标准补征交通规费。
(3)对发现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车辆,按我省规定金额追缴养路费,课收滞纳金,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