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税费收入稳定增长,从2006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统一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保证国家税费不流失,规范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齐心协力、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统一行动,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外挂车辆的认定条件
根据《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对悬挂外省、区牌照在我省境内营运或停泊超过2个自然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认定为外挂车辆:
(一)在我省境内组织运输货源或从事运输经营业务的。
(二)运输车辆大额税费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在我省缴纳的。
(三)我省居民、企业或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的车辆。
(四)我省居民或企业在本省境内购买车辆时,委托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外省牌照的。
(五)车辆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省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