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办理程序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06〕2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办理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方案的确定
(一)由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对计划改造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项目招商方案,报实施工作组审批。
(二)对于经济测算为负效益的改造项目,在招商方案中提出弥补亏损方式。具体方式为:
1.减免土地出让金。对经营性开发用地部分,通过土地出让金即征即返的方式予以减免。具体可采取土地出让金与弥补亏损的政策性补贴对冲或注入财政资金进行周转、分期即征即返等办法操作。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实施工作组审批。
2.对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部分的事业性收费全额免收,经营性开发部分的行政性收费全额免收。
3.调节项目拆迁范围。项目拆迁范围划至规划用地红线。对于项目实施单位拆迁范围以外路径部分的拆迁安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同步实施,其费用由政府承担。
4.适当调整项目规划容积率。
5.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予以免收。
6.回迁安置住宅部分的上水接装费和供热管网建设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5%收取。
二、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
(一)住宅及商业用地改造项目。办公室依据批准的招商方案,通过公开招商方式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对同一改造项目,有两个以上投标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二)工业用地改造项目。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
2.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实施。
三、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程序
(一)办公室将实施工作组审定的改造地块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实施工作组审定的改造地块及时出具土地出让相关手续。
(二)办公室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出具“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准书”,作为项目确定及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