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新、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以专利示范企业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企业专利工作制度。建立以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体系,支持企业创造、使用、保护知识产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对列入国家和省编制的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研制,给予重点支持。建立专利发展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对发明专利、企业专利申请实施奖励制度,并逐步提高奖励标准。政府、企业及中介组织共同为专利发明人加快专利技术转化提供条件。对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高新技术发明专利项目给予一定的专利维持费补贴。
(十三)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全市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步伐,激发科研机构创新活力,发挥其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中的骨干作用。启动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公益类科研机构在机构重组、人员分流验收合格后,重新核定非营利科研编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达到与其承担的科研和公益服务相适应的水平。完善转制科研机构考核办法,建立促进其技术创新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在宜投资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四、落实并完善鼓励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
(十四)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认真落实国家规定,切实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十一五”期间,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市财政预算支出的2%,各县市区科技三项经费的投入要高于全省同类县市区平均水平。在确保科技投入法定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专项投入。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重大新型工业化科技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支持技术基础好、市场前景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五)落实国家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落实好国家对软件、集成电路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制科研机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新办的中小科技型生产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