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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宜昌的决定

  三、努力构建宜昌特色科技创新体系

  (八)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利用三峡、武汉区域科技优势,加快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科技创新推动体系,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以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支撑的知识创新体系,以多层次投入为保障的科技融资体系,以信息化为基础的科技传播体系,以社会化为特色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强“电脑一条街”等专业技术市场建设,“十一五”期内建成三峡区域科技成果交易平台。要以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为重点,大力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拓展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成果。

  (九)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把技术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各级财政科技扶持的先决条件。用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使之成为科技成果吸纳、转化、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投入的主体。规模以上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应在1.5%以上,重点企业达到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对经我市推荐列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市县区科技三项经费予以配套支持。

  (十)强化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建设。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市属重点企业,应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在“十一五”期内建立不同层次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使之成为产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的重要平台。规模以上企业,也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精干科学的技术研发组织。力争到2010年,全市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00家,其中省级50家,国家级10家。对2006年以后列入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从科技经费中一次性安排30-50万元补助。

  (十一)积极推进产学研科技合作。依托中省在宜单位及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优势,搭建技术供需交流合作平台。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建立以产权为核心,以项目为载体,以多方利益为纽带,市场化、长效化的技术对接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宜转化科技成果。高校或科研机构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从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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