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06〕2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2006~2008年《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收费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标准执行,确保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相关收费部门或单位要全力支持和配合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做到随时接件随时办理,对于要件齐全的项目要做到即来即办。
三、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在重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各相关收费部门或单位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对拒不按规定执行或办事拖拉的单位要严加处置,对拒不执行减免标准或故意拖拉的相关责任人,将依照有关程序作出免职处理。市软办将全面介入并严格监督。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
一、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性收费减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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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单位 │ 减免标准 │
│ │ │ ├───────┬───────┤
│ │ │ │ 回迁安置 │ 商业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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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 市财政局 │ 免收 │ 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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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市财政局 │ 免收 │ 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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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市人防办 │ 免收 │ 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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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 市财政局 │ 免收 │ 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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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 市财政局 │ 免收 │ 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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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 市消防支队 │ 免收 │ 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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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土地出让金 │ 市国土资源局 │ 划拨 │与亏损额对冲、│
│ │ │ │ │注入财政资金周│
│ │ │ │ │ 转、即征即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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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房屋初始登记费 │ 市房产局 │ 免收 │ 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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