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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制定政府规章听证规则》的通知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立法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听证参加人,说明听证事项,宣布会议程序,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注意事项;
  (三)规章起草部门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四)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四条 持不同意见的听证参加人均有平等的发言权。如持同一意见的听证参加人数量较多,听证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需要延长发言时间或者补充发言的,应当征得听证主持人的同意。听证参加人发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可予以纠正或者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会场。
  第十六条 听证记录包括听证笔录和听证参加人递交的书面材料。听证秘书应当制作书面听证笔录,真实准确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和发言人签名并存档备查。听证参加人递交的书面材料由听证秘书接收,并在笔录中载明。
  听证参加人可以在立法听证会结束后五日内查阅听证笔录。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第十七条 旁听人员可以在立法听证会结束后就听证事项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立法听证会结束后,市法制办应当组织听证人对听证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对听证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听证报告书。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发言的主要观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市法制办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听证报告书中有关听证会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体现在市法制办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中,或者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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