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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制定政府规章听证规则》的通知

  听证会设听证秘书一名,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办理听证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具体事项。
  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十至二十名,由市法制办确定或者邀请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参加,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提供信息、发表意见。
  听证会允许旁听。旁听人员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市法制办确定。
  第八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市法制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二十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站等向社会发布通知。通知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规章草案的基本情况及听证事项;
  (三)听证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的人数、报名条件与报名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市法制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十日前,根据报名人数,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并向听证参加人发出出席听证会通知,附规章草案文本及有关材料。
  市法制办还可以根据报名情况和实际需要,指定或直接邀请下列人员参加听证会: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
  (五)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就听证内容进行准备,并按时出席听证会;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告知市法制办。经市法制办同意,听证参加人可以委托他人在听证会上代为陈述意见。
  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会,其所在单位、组织应当支持。
  第十一条 需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举行立法听证会十日前向市法制办申请旁听。市法制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旁听人员,并在举行听证会三日前通知其参加。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如期举行,确需变更的,市法制办应当事先公告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查明听证人、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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