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制定政府规章听证规则》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制定政府规章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吉林市制定政府规章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政府规章听证活动,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听证,是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在审查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规章草案)过程中,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公众对规章草案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听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立法。
第四条 政府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三)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其他需要广泛听取意见的。
第五条 是否举行听证会,由市法制办根据规章草案的审查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报市政府领导同意。
第六条 听证会举行前,市法制办应当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制定具体的听证实施方案。
第七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者市法制办主任、副主任担任,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听证会设听证人一至三名,由市法制办有关人员担任,负责听取意见、搜集信息;必要时可以对听证参加人询问并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