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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06〕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办理程序

  一、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卫生许可证》: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保障金的存折和《城市困难居民证》(以下简称持证)及相关材料,到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理。

  二、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占道经营费:申请人持证及相关材料到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理。

  三、城市低保对象办理减、免、缓收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申请人持证到工商所认定并填申请表,到工商分局审批。

  四、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税费: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减免。

  五、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学杂费:每学期开学后,持证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六、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免缴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人持证与费用收缴部门直接办理减免手续。

  七、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就医费用:申请人持证到相关医院办理,普通门诊会诊后可免费专家门诊。

  八、城市低保对象办理五种大病救助:持证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核审批。

  九、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办理减免二代身份证工本费:每年6月、11月持证凭有效收据到社区办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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