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
(九)开设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劳动就业、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确定专班专人负责,及时受理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要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区别于普通贷款,原则上经过社区、劳动就业机构初审,担保机构复审并办理担保手续后,经办银行应及时办理放贷手续,不得另行增加附加条件。经办银行审批放贷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十)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劳动就业、经办银行、担保公司要制定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办法。与创业培训、创建信用社区工作有机结合,每月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人员,集中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定期办公,现场对借款人的申请项目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
(十一)引入竞争机制。城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可通过招标或协商指定的形式,确定2家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时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下岗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
(十二)建立信用社区担保机制。各地要利用现有社区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信用社区评定标准按宜府办发〔2005〕113号和宜市银发〔2006〕5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经宜昌市信用社区评审办公室验收合格并授牌的信用社区,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度对信用社区受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一次。对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回收率未达到95%的信用社区提出警示,并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保留信用社区资格。整改期过后贷款到期回收率仍未达到95%的,取消其就业工作的评先资格,且不得参加年终充分就业社区评选,同时取消其信用社区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停止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待还款率达到95%时再恢复新增贷款的申报。被取消信用社区资格后拟再次创建信用社区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信用社区,按实际回收金额分档奖励,回收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奖励2%;回收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三)开展信用社区取消反担保试点。各县市区要制定开展信用社区取消反担保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创建“信用社区”的县(市)区,要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贷款”联动机制,信用社区可根据贷款户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试点信用社区在开展创建信用社区工作中,也可同时开展降低和取消反担保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