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措施
(三)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设立市、县(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市财政不低于500万元、各区财政不低于50万元,由市、区(不含夷陵区)两级共同建立,为城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县(市)级(含夷陵区)担保基金不得低于100万元,负责为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补足,不得因此停止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由本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扩大到持有《就业证》的本市失业人员、持有《失业证》的高校毕业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区失地农民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城区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合伙创办小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含企业法人代表、股东、合伙人、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或从事个体经营,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以及经信用社区(含经批准的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同意,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5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贷款额度。
(六)延长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已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且按期还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再次申请贷款一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对于信用良好、经营项目效益明显,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七)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有《就业证》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中央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当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贴息标准按武银〔2006〕23号文件执行。
(八)扩大反担保范围。城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部省在宜机关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好的电力、电信、清江开发总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等企业正式职工,医生、律师、中高级教师等中高级知识分子和高收入群体纳入个人信用担保范围。居民个人生活居住住房,个人银行定期存款单、企业法人、固定资产经评估符合反担保要求的,可提供反担保。为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贷款额不超过2万元的,居民个人生活住房不需经专门评估机构评估。探索开展联合担保形式,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反担保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