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优抚医疗优惠待遇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与现行医疗保障体制相适应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认真落实优抚医疗优惠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统筹制度,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统筹制度,根据社会医疗水平的提升和财力的增长适时提高医疗统筹金标准,努力改进服务方式,为已参加医疗统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未参加地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统筹的中省驻宜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的规定,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按照规定渠道,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规定的渠道,切实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及时、据实报销。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其旧伤复发医疗费,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三、区别不同情况,解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困难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千方百计解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治病困难。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疾病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的疾病医疗费用,从2007年1月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专门预算给予定额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残疾等级、困难程度、当地群众医疗水平确定,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七级每人每年500元,八级每人每年400元,九级每人每年300元,十级每人每年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