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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四)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入手,启动资源整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精神,增强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调控作用,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开展资源整合工作的磐石市、蛟河市,要认真贯彻实施《磐石市呼兰硅灰石矿区资源整合方案》、《蛟河市天岗石材矿区资源整合方案》,把工作落到实处。

  各小煤矿和采石场密集分布区,要积极做好资源整合准备工作,由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

  (五)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入手,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要摸清矿山企业各类矿产资源底数,加强储量登记和矿山统计年报等工作,切实加强资源储量动态监测,不断提高矿山企业回采率,严格执行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各项制度。对采取瞒报或少报资源储量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必须依法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从总结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经验入手,探索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要注意边整顿边规范,在总结经验的同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矿政管理机制。目前明确以下几点:

  1.为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今后对新办矿山在保证准入规模的前提下,可供开采储量不足3年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

  2.新建设节能空心砖需要采用粘土的,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采矿权。

  3.对新办矿山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

  二、强化措施,加强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6]28号)精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这次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面、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准确把握国发[2006]28号文件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抓出成效。

  (二)加强政府领导,强化部门管理职能。县(市)区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国土资源、煤炭、发展和改革、监察、经委、公安、环保、工商、安监、水利、林业、电业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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