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函〔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是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关键年,按照吉林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我市整顿和规范工作已经进入第二阶段,根据省政府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扎实推进整顿和规范工作

  (一)从“三查”入手,全面刹风治乱。在第一阶段“三查”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矿山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解决落实,限期整改;全面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许可证从事勘查开采,在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在禁采区内从事开采的矿山企业;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行政许可的独立选(洗)厂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开展河道采砂、金、铁、煤专项整治;认真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

  (二)从分类管理入手,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国家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分类出让的管理规定,做好矿业权出让和管理工作,严格出让程序和协议出让范围,制止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两级发证矿山企业有偿出让工作在2006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并不断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对持过期采矿许可证生产的矿山企业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逾期未取得相关证照的矿山企业,由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依法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坚决纠正越权发证、大矿小开、分割出让、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操作,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矿业权管理行为。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确定的出让管理标准,积极探索矿业权管理的新模式,提高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程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