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一律按单项报批。项目立项审查依据是: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规划和土地部门初审意见;
(三)涉及环保和相关部门的,须有环保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资金筹集方案,包括自有资金落实情况;
(五)主管部门意见和其它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按照项目性质报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要一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借款利息及各种税费等费用。概算的审查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的,由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直接批复初步设计。
(二)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由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报市计委,市计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如审核后的概算投资超过投资估算在 10%(含10%以内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后,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共同批准初步设计。如审核后的概算投资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计委申报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市计委审批。需上级批准开工报告的,由市计委按程序上报。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已与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