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水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内下达下年度的计划。
第十二条 编制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政性投资重点、资金需求和财力可能,投资规模确定的依据;
(二)分类具体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工期安排;
(三)重大项目前期费用;
(四)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投资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由市配套投资的续建项目;
(二)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大中型项目;
(三)经市委、市政府讨论列入计划的项目;
(四)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照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审批
第十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阶段。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单体建筑,前期工作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可以直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立项的,应当首先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
市计委对上报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决策后,由市计委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环保的项目,还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市计委审批。
凡属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计委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