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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市级部门确定的5万元以内的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简易修缮和装修。

  (三)服务类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工程。

  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五、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采购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但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部门设有采购专班;二是部门有三人以上经过省或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培训。条件不具备的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单位进行采购,单位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采购活动,必须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四)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均属于政府采购,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必须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必须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的方式进行,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需要专家评委的必须在全市统一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委,采购活动记录和采购合同必须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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