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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管理,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是保证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应核尽核的基础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一)各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年审,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逾期不主动申报审核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国务院第259号令,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或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数申报公开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应以全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进行申报,职工个人应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进行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须经本人签名确认,所在单位予以公示,行政主要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社保经办机构。劳动部门应将已申报单位的申报人数及申报基数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同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

  (三)地税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时,要将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列入改制成本,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足额预算,及时补缴到位。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续保手续。

  四、严格执法,加大欠费清缴力度

  目前,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存在征缴率不高、企业欠费严重、基金支付能力脆弱等问题。对此,要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社会保险欠费的追缴力度。

  (一)建立欠费预警机制,从源头遏制恶意欠费行为发生。对在社会保险稽核中发现恶意欠费达3个月之久的单位,纳入预警范围,劳动部门要及时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二)建立重点单位欠费监控制度。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劳动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欠费记录,进行动态跟踪。对欠费50万元以上的单位,向财政、国资、商务、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实行联合监控。

  (三)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劳动、地税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对优势企业、用工密集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欠费企业重点进行社会保险稽核和监察。对拒不参保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有能力缴纳或通过努力能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经多次催缴仍拖欠不缴的,要实行上门督查,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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