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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一〔2006〕170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建设(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
  近期,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一起液化气管道泄漏燃爆事故,导致楼板坍塌、墙体开裂,造成居民9死1伤。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紧急下发《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06〕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对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严防居室煤气中毒,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好《紧急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本市燃气安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强化燃气安全管理
  目前,上海已进入冬季,城镇燃气的使用进入高峰期,燃气供应也进入“保高峰”阶段,同时也进入燃气事故的易发期和多发期。各单位各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项管理措施,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建设(燃气)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要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燃气安全管理预案,并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各区(县)建设(燃气)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宣传方式,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优势,利用各种人员比较集中的公众场合,向公众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和消防知识,包括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预防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救能力。各燃气企业要督促住宅的产权人向承租户、临时居住人员告知安全使用燃气器具的知识。
  四、突出重点,切实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
  各区(县)建设(燃气)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建设(燃气)主管部门为主,实行联动机制,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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