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土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临时道路和水、电等施工不作为正式开工。
五、加强工程概预算管理,努力控制投资超概算。
1、设计概算经批准后,是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定,经审定后,作为确定工程预算造价和财政下达基建支出预算及拨款的依据。
2、概、预算的编制工作,均由设计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必要时,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可邀请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参加。
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时,主管部门应指定主体设计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统一概、预算编制原则等有关事项,并汇总概、预算。其他单位应负责编制好所承担设计的工程概、预算。
3、建设单位必须对设计的概、预算和概、预算的执行全面负责。根据批准的总概、预算合理使用投资,切实搞好工程造价管理,不得任意提高工程标准,增加工程内容。
4、建设过程中,因设计考虑不周和特殊功能的需要,而引起的设计漏项,未按规定上报原设计审批单位的不作为超概算依据,对自行增加建设面积和一般性功能的不再批准。
确需更改设计,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但总投资应控制在原批准的总概算范围。若因设计变更造成概、预算变动过大,应重新报批设计。
六、对实际超概算项目的审核原则。
1、凡投资超过总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提出需要追加投资的理由,并经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
2、超概算审核以正式批准文件及补充批准文件、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和组织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预决算报表,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为原则。
3、超概算审核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
4、凡由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未按程序报批,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所造成的超概算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不再给予任何补助。
5、对违反基建报批程序和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基建规模和提高装修标准而造成超过政策限额概算的,要酌情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必要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