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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严格控制市级财政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土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临时建筑、施工临时道路和水、电等施工不作为正式开工。

  五、加强工程概预算管理,努力控制投资超概算。

  1、设计概算经批准后,是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定,经审定后,作为确定工程预算造价和财政下达基建支出预算及拨款的依据。

  2、概、预算的编制工作,均由设计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必要时,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可邀请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参加。

  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时,主管部门应指定主体设计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统一概、预算编制原则等有关事项,并汇总概、预算。其他单位应负责编制好所承担设计的工程概、预算。

  3、建设单位必须对设计的概、预算和概、预算的执行全面负责。根据批准的总概、预算合理使用投资,切实搞好工程造价管理,不得任意提高工程标准,增加工程内容。

  4、建设过程中,因设计考虑不周和特殊功能的需要,而引起的设计漏项,未按规定上报原设计审批单位的不作为超概算依据,对自行增加建设面积和一般性功能的不再批准。

  确需更改设计,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但总投资应控制在原批准的总概算范围。若因设计变更造成概、预算变动过大,应重新报批设计。

  六、对实际超概算项目的审核原则。

  1、凡投资超过总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提出需要追加投资的理由,并经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

  2、超概算审核以正式批准文件及补充批准文件、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和组织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预决算报表,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为原则。

  3、超概算审核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

  4、凡由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未按程序报批,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所造成的超概算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不再给予任何补助。

  5、对违反基建报批程序和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基建规模和提高装修标准而造成超过政策限额概算的,要酌情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必要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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