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议租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具有合法身份和合法收入,租住具有独立门牌号的单元住宅房,且暂住并交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准予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入。由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申请人提供的租房协议、暂住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办理审批手续。有就业单位的,户口可落在单位集体户口上;没有就业单位的,按实际租住房门牌号落户;无入户地址的,由社区或居委会设立集体户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进一步降低外来从业人员落户条件
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正式聘用满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务合同,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申请人凭劳务合同、暂住证、交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务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口可落在单位集体户口上。
(四)加快城镇及近郊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
1.市内农村户口迁入城镇的,允许保留其承包地5年,5年后鼓励实行承包地有偿流转。
2.城中村和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居民,可在其自愿情况下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纳入城市统一行政管理。有条件的“城中村”和近郊居民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原集体待遇。
(五)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
1.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已在我市城镇就业(含在私营企业就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及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入户单位集体户口或亲朋好友户口。有就业意向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符合以上条件,已就业的,由本人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河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所在单位录用证明;未就业的,持人事部门有关证明,向所在县、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即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往规定办理。
2.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经营或生产实体录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迁入。符合条件的,由投资人或业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向县、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准迁手续。(
六)直系亲属投靠,工作调动,复、转、退军人等户口的办理仍按照现行户口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户籍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公安机关及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和群众自愿的原则,扎实有效地做好城乡一体化户籍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