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漯政[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一体化试点户籍改革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06〕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城乡统筹的思路,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推进,稳妥有序,协调发展”的原则,突破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有效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城乡一体化户籍改革的实施范围:全市所辖四区两县行政区域。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取消“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即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称“居民户口”。凡在我市范围内居住的居民,统一登记为漯河市居民户口。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后,办理户口迁移时,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人口统计口径参照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乡性质划分,相应统计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其中市区所辖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县辖镇所辖居民委员会或镇政府驻地村委会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均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二)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
  1.凡在我市市区、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驻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本人提供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房屋合法产权证明、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辖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核实后报县、区公安(分)局审批。随迁人员仅限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等直系亲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