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国家级和市级园区应当配备3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市型和区级园区应当配备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
(二)查验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证照,并建立一企一档;
(三)制定和实施园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园区公共区域和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五)参与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督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编制园区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检查督促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八)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协助实施安全生产评估,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
(九)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园区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产一企一档和告知承诺制度;
(三)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四)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五)事故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六)事故报告处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
(八)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十条 园区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园区的发展规划或者产业导向,对入驻企业查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安全生产告知承诺。
园区管理单位发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未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