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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07〕44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订《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国家级、市级、区级工业(开发)区和都市型工业园区。
  第三条 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规划。
  第四条 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园区管理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和入驻企业自我管理。
  园区管理单位和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分别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园区应当建立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入驻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或者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都市型和区级园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应当派员参加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园区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六条 园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落实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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