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考核发证)
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对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农民工进行考核。试题由市安监局统一命题和印制,各区县安监局或者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监考。考试合格的,发给由市安监局和市总工会印制的《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第十三条 (资金补贴)
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实行市和区县政府财政资金补贴。
市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材、考核等相关费用。各区县财政应当匹配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相关资金。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禁止向农民工收取安全生产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责任)
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农民工,生产经营单位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五条 (工会监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督促本单位组织农民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依法对本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区县安监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对本辖区、系统、单位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安监局取消其安全生产培训资质。
第十七条 (禁止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克扣本单位农民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经济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