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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安监局依法组织、指导本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各区县安监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负责本系统、单位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五条 (培训计划)

  区县安监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市年度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计划和方案,并报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培训大纲)

  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按照市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时间每期为 16 课时(包括考试)。

  第七条 (培训方式)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培训。采用通俗易懂的教材和事故案例教学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作业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使用和维护;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常识。

  第九条 (培训教材)

  安全生产培训教材采用市安监局组织编写的上海市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丛书。培训教材分为通用教材和按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写的专业教材。通用教材教学时间一般为 8 课时,专业教材教学时间一般为 4 课时,事故案例教学片 2 课时,考试为 2 课时。

  第十条 (培训机构)

  从事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由区县安监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在具有安全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中推荐,报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教师)

  取得安全生产培训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具备相应专业知识能力的,可以从事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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