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07〕52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了全面落实2007年市政府对50万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实事项目,规范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5 号)、《
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 [2006]228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使用农民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外省市进入本市以及本市郊区从事务工的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本市成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各区县成立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区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安监局。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成立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