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高场馆运营效益
做好体育场馆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激发发展活力。在坚持场馆公益性前提下,重点推进投融资体制、用人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将大型体育场馆与全民健身、体育市场开发紧密结合,使之成为集训练、竞赛、休闲、培训为一体的体育中心;加强与社会团体的合作,形成稳定并且不断扩大的健身消费群体,探索场馆连锁经营或集团化经营,提高场馆的经营开发水平。建立并发展若干大型体育龙头企业集团,加强对体育国有企业的支持及监管。
4.加强体育市场规范化管理
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同的经营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对于一般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加强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管;对于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程度大的体育项目,确定并执行规范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对于可能对自然资源、环境带来影响的体育项目要认真评估。加强体育经营和服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和体育服务专业人员资格论证制度。支持各类体育经营实体建立行业性自律组织。
(五)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体育场馆建设
“十一五”时期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任务是:加大公共体育设施投入力度,提高我市体育基础设施存量和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四级体育设施网络。
1.加快功能性设施建设
以承办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为契机,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国际赛事标准,具有多功能的体育场馆。进一步发挥F1国际赛车场体育设施辐射作用,完善旗忠森林国际网球中心建设。做好浦东地区规划建设综合性大型体育设施前期工作或结合世博会场馆后续利用建设临时大型体育设施。改造上海体育场和虹口足球场,为2007年特奥会、女足世界杯和2008年奥运会足球比赛提供高质量的保障。通过资源整合,建设和改造市级训练设施,形成2-3个高水平现代化的国家级训练基地。以实现资源共享为目标,加快建成松江大学园区体育中心、上海交大闵行区体育馆等一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结合南京西路服务商务区规划,将武术院地块建成上海棋院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设施,为推进体育服务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筹建佘山生态体育旅游基地、奉贤海滨水上运动中心和黄埔江水上健身休闲场所,以满足对外交流开放和不同人群的健身消费需求。
2.完善基础性、普及性设施建设
根据上海城市发展特点,着力建设市、区(县)、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村)四级体育场馆设施,完善空间布局。市以规划建设大型体育场馆为主,各区(县)建设和完善多功能的体育场馆,形成区域体育活动中心。以区域体育发展为重点,协调推进各区县体育中心、体育公园的建设。建成黄浦、闸北等若干体育中心,扩建长宁等体育中心,筹建浦东新区奥林匹克公园及宝山等8个体育公园。建设金山区体育中心、闵行国际曲棍球场。改善区县体育训练设施,95%达到与训练规模相适应,力争50%的场馆设施能承办体育赛事。加快水上旅游功能的开发,形成沿江(黄浦江)、沿河(苏州河)体育带。结合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到2010年建成300个社区公共运动场地和若干市民健身中心。街道(乡镇)主要加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社区公共运动场地、健身苑的建设。居委会(村)的健身设施,以小型多样为主,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快建设村级农民健身工程。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及学校体育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促进公共体育设施资源的共享利用。到2010年,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社区全民健身设施、社区市民体质监测站等向社会全面开放,为市民所共享。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认真实施国务院《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上海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各区县结合“一区一品”景观体育和全市体育发展的功能定位,将公共体育设施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缜密规划,分步实施。市体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全市体育设施发展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行政划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和公共财政预算;新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可在项目立项、土地征用、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与优惠。居民住宅区、城市公共绿地和公园等地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健身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功能和用途。
(六)推进体育体制改革,加强体育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