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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京体办字[2006]82号 2006年5月16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切实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局实际,特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意义
  商业贿赂破坏民主法治,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腐蚀党员、干部和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的重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二、明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在认真落实中央及北京市提出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基础上,结合市体育局的工作特点,重点围绕三方面开展治理工作:
  一是招投标管理方面。重点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特别是项目发包、转包环节不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操作,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投标的问题;招标人在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问题;其它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搞不正当交易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合法、公正、公平、公正透明,优化体育发展环境。
  二是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方面。重点解决大宗物资采购、供应过程中,不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擅自选择采购和供应单位,收受供应商贿赂或从中提取回扣,以及为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其它关联交易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经比价招标采购物资,擅自制定设备、供应商和计划外采购的行为发生。
  三是财务管理方面。重点治理不按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问题;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违规开设银行帐户和设过渡性收入帐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审批、开支、报帐的程序。
  三、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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