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建建[2007]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加强拆除工程管理,确保拆除工程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
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拆除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
第三条 各地负责拆除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拆除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担,拆迁人应当与负责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拆除合同。
拆除工程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职责和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拆除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