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
市政府将全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GDP能耗降低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以及重点行业和企业,并签订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与耗能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狠抓落实。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和绩效考核制。从2006年开始,GDP能耗指标纳入年度干部实绩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二)建立重点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
对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工业企业,由市经委牵头制定《昆明市百户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落实责任,层层分解。市国资委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将所属重点企业能耗指标作为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评价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全市能耗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及重点耗能行业能源消耗情况,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统计和节能主管等部门要加强节能统计基础工作,充实必要人员,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单位,每季度向市、县(市)区政府报告能源利用情况。统计、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能源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四)执行国家省能源激励政策
严格执行峰谷、丰枯电价和分时电价、差别电价,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和高耗能企业,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合理用能。试行商用和民用阶梯电价。对达到国内先进能耗标准的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政策。
(五)加强节能政策引导
认真落实国家鼓励节能的财税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政策。对企业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关键设备,可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
(六)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根据“十一五”节能规划的要求,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示范工程的引导和扶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节能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继续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和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和相关费用科目。市政府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将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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