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5000吨标煤以上和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和新、改、扩建工程),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专题论证。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达不到行业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或在工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材料、设备的,不得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加强对电力、电网运营的监测、协调和监管。做好全市错锋用电计划,提高用电负荷率。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水耗标准,制定商用和民用用电定额标准。
(五)加强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节能监督体系。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依法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察(测)工作。各级、各行业节能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要对能耗下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分析。积极引导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和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节能监督,鼓励企业间的节能竞争和诚信节能,建立多渠道、多环节、全方位的节能监督体系。
2.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重点考核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统计工作,强化机构,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加强对GDP能耗指标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严禁弄虚作假。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煤以上的单位要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依法按时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用能单位质量、计量、标准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
3.强化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对节能工作的认识。从市情出发,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能源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的战略方针,大力开展节能工作,把节能作为能源发展战略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市宣传、工会、共青团、教育、科协等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的方针、政策和科技知识,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讲座等宣传形式,提高全民对节能工作的认识和科学技术水平,使节能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四、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