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处罚审批权限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结时限的通知
(南卫法监[2007]31号)
市卫生监督所:
为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行政处罚工作提速,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工作时限。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审批
(一)授权市卫生监督所所长以市卫生局名义对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进行审批:
1、警告;
2、责令改正;
3、没收5000元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违法所得;
4、没收或销毁标值5000元以下的物品;
5、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市卫生局对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直接审批:
1、5000元以上的罚款;
2、没收5000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3、没收或销毁标值5000元以上的物品;
4、责令停产停业;
5、吊销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案件办结时限
(一)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
2、予以没收或销毁标值2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
(二)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1、予以没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法所得的;
2、予以没收或销毁标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物品的;
3、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
(三)市卫生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于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局法监科审查。经局法监科审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领导审批。局法监科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案件返回市卫生监督所。
(四)因特殊原因,无法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延长案件办结时限。
三、工作要求
1、实行大案要案督办制度。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卫生监督所应当于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报局法监科备案。局法监科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并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局领导。